沈阳市冶金矿山设备厂:
本委已受理吴太国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沈皇劳人仲字〔2024〕71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被申请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人员(首席仲裁员:张冰,仲裁员:葛晓飞 夏小航,书记员:纪禹昕)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本委定于2025年2月7日13时30分在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