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2月30日起,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接待和开庭地址变更为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1号,原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地址不再接待和开庭。
前期公告定于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开庭的如下案件当事人:
1.沈劳人仲字〔2024〕1318号被申请人:沈阳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2.沈劳人仲字〔2024〕1384号被申请人:广州凝露饮料有限公司;
3.沈劳人仲字〔2024〕1407号被申请人: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4.沈劳人仲字〔2024〕1408号被申请人: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5.沈劳人仲字〔2024〕1411号被申请人: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6.沈劳人仲字〔2024〕1490号被申请人:辽宁省杠杠大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沈劳人仲字〔2024〕1495号被申请人:沈阳富虹植物油有限公司;
8.沈劳人仲字〔2024〕1594号被申请人:沈阳硅基科技有限公司;
9.沈劳人仲字〔2024〕1595号被申请人:沈阳硅基科技有限公司;
10.沈劳人仲字〔2024〕1602号被申请人:辽鹏生活服务(辽宁)有限公司;
请持有效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到变更后的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1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