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东港市翔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东港市翔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贵全诉你单位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东劳人仲字〔2024〕255)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字〔2024〕255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辽人社〔2023〕15号《关于2023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2024〕11号《关于2024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东港市翔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贵全2023年及2024年伤残津贴合计58,800元(2,400元×12个月+2,500元×12个月)(伍万捌仟捌佰元)。

  二、被申请人东港市翔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自2025年1月起,按月支付申请人张贵全伤残津贴,标准为每月2531元,直至申请人张贵全丧失领取条件止。当伤残津贴标准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1226

东劳人仲字(2024)第255号裁决公告.jpg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