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辽宁宝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南关岭分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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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4年11月1日受理申请人杨颖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大劳人仲案字〔2024〕第1213号),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终字〔2024〕第1213 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辽宁宝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8416.76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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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