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辽宁立达实业集体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辽宁立达实业集体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6月11日受理申请人关立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一案 (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024号 , 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 ,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开劳人仲裁终字 [2024] 第024 号仲裁裁决书 , 缺席裁决如下 :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 37 元/天×77 天=2849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 157 元/天×77天=12089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 5400 元/月×12 个月=648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400 元/月×9 个月=4860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996 元/月×9 个月=53964元 ;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400 元/月 ×12 个月=64800 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为终局裁决 , 自裁决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上述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书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裁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开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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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