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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10月28日受理申请人魏雪明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工资待遇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甘劳人仲案字〔2024〕第166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待遇8868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对本裁决书裁决事项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