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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10月21日受理申请人于满福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庄劳人仲裁字〔2024〕第703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97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2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54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护理费2700元。
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780元。
4、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652.76元。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第3、4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