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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邢立莹诉你单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至2024年2月期间拖欠工资8000元;刘敏诉你单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拖欠工资10501元劳动争议案(锦劳人仲字〔2024〕第739、787号),已作出仲裁裁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30日内向邢立莹支付拖欠的2022年5月至2024年2月期间工资7800元。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30日内向刘敏支付拖欠的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工资10501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锦劳人仲字〔2024〕第739、78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该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