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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曹金辉诉你单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7000元、电话费95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劳动争议案(锦劳人仲字〔2025〕第5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锦劳人仲字〔2025〕第57号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申请书副本。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
本委定于2025年3月4日9时00分,在辽宁省锦州市市府路72号人社局三楼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