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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顾香凝诉你单位工资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浑劳人仲字〔2024〕430号仲裁裁决书。
沈浑劳人仲字〔2024〕430号仲裁裁决结果为: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