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君盈信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0月28日受理申请人王圆圆与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等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中劳人仲案字〔2024〕第101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大连君盈信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圆圆经济补偿金3597元;
二、被申请人大连君盈信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圆圆2024年6月工资差额336元;
三、被申请人大连君盈信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圆圆2024年8月和9月工资6666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