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孔繁义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辽宁红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孔繁义下列款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400元(6600元×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772.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200元(6600元×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工资41572.41元(6600元÷21.75天×137天);
3、2022年5月27日至2024年10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500元(6600元×2.5个月);
4、失业金损失10710元(1785元×6个月);
5、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6600元×5个月);
6、医疗费256.70元、护理费30529.30元(9283.58元×50%÷20.83天×137天)、伙食补助费757.66元(9283.58元÷20.83天×10%×17天)。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4〕136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