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辽宁建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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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萧金城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4年5月1日至5月23日的工资1544.83元(2100元÷21.75天×16天);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150元(2100元/月×1.5个月);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5355元(2100元/月×85%×3个月)。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4〕1659号(终)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0407沈劳人仲字(2024)1659号裁决公告.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