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大连瓦尔特泵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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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5219日受理申请人高辉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庄劳人仲裁字〔2025〕第114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1、确认双方自2023129日至20251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9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7788元。

  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9271.92元。

  4、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409元。

  本裁决第24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第13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第234项裁决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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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