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瓦尔特泵业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2月19日受理申请人高辉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庄劳人仲裁字〔2025〕第114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1、确认双方自2023年12月9日至2025年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7788元。
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9271.92元。
4、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409元。
本裁决第2、4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第1、3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第2、3、4项裁决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