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中安金元大酒店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中安金元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月6日受理申请人张丽霞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5〕第067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中安金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丽霞支付劳动报酬1,000.00元;

  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

中安金元大酒店 0677副本.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