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古蜀串道餐饮店:
本委于2025年2月27日受理徐永春诉你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争议一案(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3069号(终)),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1379.31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3069号(终)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4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