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辽宁子一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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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田新禾诉你单位赔偿金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浑劳人仲字〔2025〕34号决定书。

  本委于庭前向申请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委终止审理。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4日

沈阳市浑南区仲裁决定结案公告【2025】34田新禾.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