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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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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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甘晓雪与你单位拖欠工资差额等事宜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北劳人仲字〔2025〕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1月31日、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工资差额4659.36元。

  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沈北2025-36甘晓雪单位公告.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