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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浩与你单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抚开劳人仲裁字〔2025〕67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1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755元;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95.2元;
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十一期间10月1日至10月3日加班3天、2025年1月1日元旦加班1天的加班费2095.39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社会保险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单位核定为准)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