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晏飞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晏飞

  本委受理的你与营口微拓销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因你缺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委决定视为申请人(晏飞)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人(晏飞)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营劳人仲字〔2025〕第35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营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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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