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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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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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5年3月19日对申请人周相坤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作出的〔2024〕盘兴劳人终592号仲裁裁决书,经本委审查发现裁决日期及裁决结果出现笔误,应予纠正。现决定如下:

  1、原仲裁裁决书中裁决日期“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应改为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2、原仲裁裁决书中裁决结果中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改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盘兴劳人决592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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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