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婷诉被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水贰沪上阿姨时尚饮品店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纠纷一案〔2024〕盘兴劳人决644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申请人2025年4月30日9时庭审未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之规定,本委依法决定如下:
撤销申请人王婷诉被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水贰沪上阿姨时尚饮品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基于同一请求及同一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盘兴劳人决644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