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恩霖:
本委2025年1月7日受理的你与卡商信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西劳人仲案字〔2025〕第0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驳回申请人朱恩霖的全部仲裁申请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大连市西岗区胜利东路333号,西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二楼)领取该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