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兰瑞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刘亚娟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喀劳人仲字〔2025〕2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喀劳人仲字〔2025〕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00元,同时确认自2024年10月份双方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资15,6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五、以上第二项、三项合计人民币22,150.00元(15,650.00元+6,500.00元),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喀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