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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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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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张智彬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明劳人仲字〔2025〕第18号仲裁裁决书。本明劳人仲字〔2025〕第18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1014日至202411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溪市明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57

裁决公告:本明劳[2025]18.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