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晓强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本委受理张智彬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明劳人仲字〔2025〕第18号仲裁裁决书。本明劳人仲字〔2025〕第18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1月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溪市明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