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大非饮料制造厂: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成诉你单位给付(柒级)工伤待遇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裁决。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营口大非饮料制造厂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王成支付246452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9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4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盖劳人仲案字[2024]第202号仲裁裁决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