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山佘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正金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新劳人仲字〔2025〕58号仲裁决定书。沈新劳人仲字〔2025〕58号的决定结果为:
在本委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诉仲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诉。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沈阳市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2025年5月12日
(2025)58号李正金公告.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