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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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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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张璇诉你单位赔偿金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下列款项: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7511.12元;

  22024年2月餐费补贴、电脑补贴、通讯补贴600元;

  32024年度未休年假工资差额8680.54元。

  二、对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4〕162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5日

2024-1627裁决结果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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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