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陶大浩与你单位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徐州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缺席,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的诉求本委不予支持。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于劳人仲字〔2025〕第5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