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辽宁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辽宁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3月19日受理申请人郑丹莉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你单位系本案第二被申请人,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丹安劳人仲字〔2025〕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2024年4月15日至2025年2月10日期间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事实劳动关系确立;

  二、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52.8元(4天*3678元÷21.75天*200%=1352.8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691元(3678元÷21.75天*5天*200%=1691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9424元(3678元*8个月=29424元);

  五、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丹东市振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第二被申请人.jpg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