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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雅兰、刘治毅(申请人)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沈劳人仲字〔2025〕187号),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二位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49283元×20倍);2、丧葬补助金差额16533.29元;3.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26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申请人刘雅兰支付2023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50414.4元(2100.6元/月×24个月);
三、被申请人自2025年5月起按每月2100.6元之标准向申请人刘雅丽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刘雅兰出现丧失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为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于公告期满前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如不服该裁决结果,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