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登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3月14日受理张萌萌诉你单位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3496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20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524.14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441.62元。
二、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349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