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悦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汪旭与你公司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出庭通知书后未按时到庭。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仲裁庭合议裁定如下:
撤回申请人仲裁申请。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3329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决定公告.jpg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