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鹏(辽宁)企业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已受理张凤娇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沈皇劳人仲字〔2025〕第7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皇劳人仲字〔2025〕第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4年6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剩余工资13000元;
3、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0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787.14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