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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高化龙与你单位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沈阳博睿德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缺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66541元;
二、申请人的其他诉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