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沈阳东方嘉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沈阳东方嘉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鹏与你单位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沈阳东方嘉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缺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5258.2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沈阳于洪区[2025]61号 王鹏 裁决公告.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