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铁岭县新台子镇鹏丰养殖场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铁岭县新台子镇鹏丰养殖场

  本委已受理冯世伟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铁县劳人仲字〔2025〕第005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铁县劳人仲字〔2025〕第005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铁岭县新台子镇鹏丰养殖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冯世伟20241223日至20241230日工资2000元、202511日至2025130日工资9000元、202521日至2025214日工资4500元。工资总计15500元。

  2驳回申请人冯世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铁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521

铁县劳人仲字〔2025〕第0050号公告裁决.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