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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3月3日受理申请人高珊(154号)、刘博文(155号)、赵世丹(156号)诉大连澜星博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工资劳动争议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高劳仲案字〔2025〕第154号-〔2025〕第156号裁决书,其中〔2025〕第154号为仲裁决定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2025〕第154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委决定视为申请人高珊撤回其仲裁申请。
〔2025〕第155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7232.23元。(裁决数额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限。)
〔2025〕第156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6476.41元。(裁决数额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限。)
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完毕。
上述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申请人不申请撤销裁决又不执行本裁决,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