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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3月14日受理申请人都田有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工资待遇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甘劳人仲案字〔2025〕第44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拖欠工资1347元、2024年6月和7月拖欠工资22000元,上述合计23347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