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辽宁银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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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李刚、张继鹏诉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朝龙劳人仲字〔2025〕0027号仲裁裁决书。

  朝龙劳人仲字〔2025〕0027号仲裁裁决书结果为:

  一、1、李刚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11月份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李刚支付拖欠的工资10,267.33元;3、李刚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

  二、1、张继鹏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10月份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张继鹏支付拖欠的工资5,295.83元;3、张继鹏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于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朝阳市龙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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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