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锋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吕新等9人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抚开劳人仲裁字〔2025〕84-92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事项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中锋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吕新2023年5月至9月工资15000元、支付申请人崔兴辉2023年5月至9月工资15000元、申请人崔文波2023年5月至9月工资15000元、申请人崔文亮2023年5月至9月工资12000元、申请人杨美玲2023年5月至9月工资7950元、申请人刘国新2023年5月至9月工资7500元、申请人刘福2023年5月至9月工资9000元、申请人马海英2023年5月至9月工资9000元、申请人安延平2023年5月至9月工资6400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