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永欣物流服务部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沈阳市大东区永欣物流服务部

  本委已受理宿宇涛诉你单位确认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沈大劳人仲字〔2024〕第53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大劳人仲字〔2024〕第5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沈阳市大东区永欣物流服务部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申请人宿宇涛支付2024年7月11日至7月30日的工资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

大东裁决送达公告(2024)539 宿宇涛 沈阳市大东区永欣物流服务部.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