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沈阳庶民便民服务中心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沈阳庶民便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本委已受理史明明诉你单位确认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沈大劳人仲字〔2024〕46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大劳人仲字〔2024〕4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沈阳庶民便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史明明支付工资9500元;

  二、被申请人沈阳庶民便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史明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

24-467史明明、庶民便利店.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