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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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米兔(鞍山)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周杰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鞍立劳人仲字〔2025〕2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鞍立劳人仲字〔2025〕2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1月份工资2000元。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鞍山市立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527

2025裁决书公告送达.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