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大连隆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打印文章】

大连隆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高秀华申请与你单位支付工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明确为“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另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为50周岁。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该案件不应当由仲裁部门受理。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庄劳人仲定[2025]第122号决定书。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经本委研究决定:

  对庄劳人仲定字[2025]第122号案件决定撤销。

  特此公告

  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大连隆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告 (决定书) - 高秀华

大连隆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告(2) (决定书) - 高秀华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