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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王守成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一案(本平劳人仲字〔2025〕第2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平劳人仲字〔2025〕第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7月24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600.00元。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溪市平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