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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11月7日受理申请人冯艳荣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5〕第013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至8月份工资7,99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