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沈阳骏达物流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沈阳骏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光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争议一案(锦滨(开)劳人仲字〔2025〕第26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沈阳骏达物流有限公司缺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印发 <锦州市工伤事故备案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实施细则> 的通知》第十三条、《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工伤职工日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及支付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657.11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046.44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893.84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8月2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0840.76元。

  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27日至2023年9月5日、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工伤医疗费差额4935.64元。

  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1731.13元。

  七、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锦滨(开)劳人仲字〔2025〕第2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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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