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君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田妮、刘婷婷与你(单位)辽宁君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阜海劳人仲案字〔2025〕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阜海劳人仲案字〔2025〕6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辽宁君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田妮工资7161.75元,经济补偿金7131.66元,以上共计14293.41元(壹万肆仟贰佰玖拾叁元肆角壹分),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田妮;
二、被申请人辽宁君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婷婷工资31510.46元,经济补偿金16222.10元,以上共计47732.56元(肆万柒仟柒佰叁拾贰元伍角陆分),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婷婷;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阜新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