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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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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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鲁蒙诉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案(沈河劳人仲字〔2024〕3331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举证、组庭人员(首席仲裁:袁源,仲裁员:夏秀琳、姜帅,记录人员:刘月辉)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书。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本委定于2025年7月31日13时30分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三经街25号,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

3331开庭公告.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